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383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新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新市*******。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1时许违法人曹XX在郴州市北湖区XX商场XXXX游戏场内盗窃受害人何X一台oppo Reno12手机,后以200元的价格卖与一流动地摊商贩;2025年6月22日12时许,违法人曹XX在郴州市北湖区XXX商场XXXX游乐场内盗窃受害人何X一台白色VIVO S20手机,后曹XX在现场被民警抓获并缴获该台手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