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澄)决字[2025]第1379号

  被处罚人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澄潭*******。
  现查明:2025年04月28日至今,詹X富为获利,同意张X将一台老式水果赌博机摆放在浏阳市澄潭江镇洲田村关口组其经营的XX卤味店中,按照出售回收一元一币的模式供人赌博,至被查获,詹X富共收取张X两个月租金共800元。经鉴定,张X放置在詹**卤味店内的水果游戏机被认定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以上事实有1、詹X富的陈述和申辩;2、同案人张X、刘X波的陈述;3、现场照片;4、检查笔录;5、鉴定文书;6、证据保全文书;7、到案经过;8、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詹**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詹**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