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02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花门*******,现住隆回县花门街道兴*******。
现查明:2024年12月22日,违法行为人张**以办理网络贷款刷银行卡交易流水为由,将自己名下工商银行卡(6217232010009304695)、邮政银行卡(6217995520007810870)、农商银行卡(6230901005046504367)卡号提供给他人收款转账,共计银行卡交易流水收到转账116700元钱,转出108000元钱。其中受害人聂XX使用卡号为6217000320009091642的银行卡向张**名下工商银行卡转账8700元钱后被冻结在张**名下工商银行卡内。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材料、嫌疑人陈述、银行卡交易流水、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证实。
张**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反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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