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城)决字[2025]第064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武水*******,现住湖南省临武县武水*******。
现查明:2025年04月20日15时许,罗×军喝酒后去了×路×饭店隔壁打扑克牌,陈×中与罗×军在打扑克牌时因口角纠纷引发冲突,罗×军便用右手去推陈×中上半身,陈×中便用拳头往罗×军头部打了一拳,罗×军见自己被打后,双方便相互扭打在一起。旁人见双方都打起来后便上去拉开双方,因罗×军身材较大没有拦住,罗×军便在一旁捡起张铁凳子往陈×中砸去,陈×中便用右手去挡,陈×中挡住后又与罗×军扭打了一会后,双方便被拉开了,后双方离开了现场。
以上事实有陈×中询问笔录、罗×军询问笔录、李×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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