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上)决字[2025]第156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游家*******,现住新化县上梅街道7*******。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晚18时许,周××用货车给李×送瓷砖和家居,在新化县上梅街道文连物流点门口周××的货车上,两人因装卸工问题发生口角,李×用手将周××推下货车,导致周××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后李×主动承担了周××的所有治疗费用,现经多次调解未成功。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现场视频与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