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洪公(新)决字[2025]第0106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若水*******,现住湖南省会同县若水*******。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17时许,杨xx在洪江区巫水路xxx浴店内盗取受害人黄xx的一台vivo s18手机及手机壳内夹着的400元人民币,另杨xx2021年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1. 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2. 受害人陈述;3. 视频分析;4.检查笔录;5.书证等证据证实。
  杨**于2025年6月22日10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