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浏公(澄)不决字[2025]第0123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澄潭*******。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21时许,违法人刘**在浏阳市澄潭江镇洲田村关口组詹致富经营的丽华卤味店中,兑换20元游戏币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张迪放置在詹致富卤味店内的水果游戏机被认定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刘**的陈述和申辩;2、同案人张迪、詹致富的陈述;3、现场照片;4、检查笔录;5、鉴定文书;6、证据保全文书;7、到案经过;8、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刘海波赌博的行为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