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涟)决字[2025]第012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6月22日9点20分,李XX在XX超市盗窃一袋价值12.05元的猪肉,9时50分在李XX在XXX超市盗窃一袋价值19.9元的猪肉,李XX准备离开现场时,被XXX超市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视频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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