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环)决字[2025]第0244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2024年xx月xx日23时许,钟x洁伙同邓x、殷x等7人在神龙xx酒店11xx房间赌博被抓获。因神龙xx酒店只登记钟x洁身份信息,对于邓x等人未实名登记入住。现对神龙xx酒店工作人员王x梅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开房记录;3、情况说明;4、工商登记等资料;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