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安)决字[2025]第0314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安江*******,现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17时许,民警在安江镇大沙坪社氮肥厂附近巡逻时发现有多人聚众赌博,经询问,向某华、段某有、夏某鹏等8人在洪江市安江镇大沙坪氮肥厂一仓库中以扑克牌为赌具轮流坐庄的形式打宝宝牌赌博,单盘最低投注50元,上至300元不等,贺某军为参赌人员购买槟榔等物品获利,向某华、段某有、夏某鹏、汤某根四人轮流坐庄,易某红、彭某霞、杨某清、向某华四人为钓鱼下注人员,以上人员已于2025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汤某根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持有赌资6670元
以上事实有汤某根的陈述和申辩、向其华、段招有、夏天鹏等人的陈述和申辩、向其华、段招有、夏天鹏等人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洪江市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