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龙)决字[2025]第0476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鲤鱼*******,现住永兴县鲤鱼塘镇东*******。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违法行为人黄*在嫌疑人“老叶”所开设的百家乐赌场中充当保镖维护赌场秩序被当场查获,经查违法行为人黄*除了在“老叶”所开设的百家乐赌场中充当保镖维护赌场秩序,还存在帮助“老叶”所开设的百家乐赌场望风放哨的违法行为,“老叶”并按每场200元的价格给违法行为人黄*支付工资。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执法记录仪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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