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043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梁xx自2024年10月份开始吸食毒品。其最近一次吸食毒品冰毒是2025年06月14日晚上的时候,在位于金南的天安花园附近的家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约0.2克的冰毒,经对其新鲜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试纸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经询问梁xx,其对自己吸食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梁xx的询问笔录、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