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白)决字[2025]第0410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白廊*******,现住湖南省资兴市白廊*******。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陈××与钟××因双方之间互相抢客引发矛盾,后钟××对陈××经营的“××酒店”进行诽谤称该店是黑店。陈××随后从店里提来一桶水,用水瓢舀了三瓢水朝钟××泼去,其中一瓢水泼到了钟××身上。
  以上事实有钟××的询问笔录、陈××的陈述、到案经过、视频监控截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