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桂公(和)不决字[2025]第0064号

  违法行为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和平*******,现住:湖南省桂阳县和平*******。
  现查明2025年05月18日21时许,刘奇志(男,1974年04月01日生,证件号码:362424197404014416,联系电话:无)在深圳市宝安派出所报警:其于2025年4月10日至5月18日被电信网络诈骗69000元,其中13000元被骗资金于2025年4月25日转账至李**的长沙银行账户。李**到案后陈述其于2025年4月25日通过一朋友下载了诈骗软件,其朋友称按软件上工作人员的指引可以领取补助,后李**在软件上将个人身份证信息、长沙银行账号等发给工作人员,随后李**长沙银行账户被受害人银行转账13000元,李**后意识到对方是诈骗人员,未按对方要求将资金转出或动用,该13000元仍在李**银行账户当中。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交易流水、报案笔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