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团)决字[2025]第068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一六*******,现住湖南省宜章县一六*******。
  现查明:2025年06月22日,李××在岩泉镇耀古夜宵店吃夜宵时,进入抖音一个聊天直播间,聊天过程中与谭××发生口角,后谭××驾驶一台自己大众宝来小轿车到耀古夜宵店门口找李××,双方争吵后,李**到夜宵店内拿了一把菜刀对着谭××车辆砍了几刀,造成谭××车辆受损。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