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潭)决字[2025]第061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潭溪*******,现住湖南省新邵县潭溪*******。
  现查明:2021年11月23日09时许,我所接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涉嫌骗保的申请书”。我所民警接到申请书后便立即展开调查。现查实,2021年3月13日04时许,犯罪嫌疑人周亮驾驶一台白色轿车(车牌:粤S1QB01)途径潭溪镇淘金村1组时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周亮叫来其朋友周**,并让其帮忙报保险告知保险公司是其驾驶的该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期间,周**应其朋友周亮的要求向保险公司谎报此次交通事故实情,从中帮忙骗取保险金。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周亮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周**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保险公司相关移送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第二款第二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