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石)决字[2025]第0285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润雅*******,现住湖南省永顺县润雅*******。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村发生水灾后,××村通组道路及被淹村民家遗留大量淤泥,润雅政府工作人员及村干部随即开展清淤工作。为方便清淤工作顺利进行,政府工作人员先对通组道路及公共区域进行清淤,随后再帮助被淹村民家清淤。2025年6月21日上午胡**回家后发现自己家被淹且天坪内遗留大量淤泥,于是找到村干部胡×等人,要求派车冲洗天坪,胡×告知胡**要先清理公路和村公共区域,之后再帮他冲天坪,胡**听到解释后离开并自己想法清淤。当天下午胡**在其姨姐家吃晚饭,并喝了大半斤白酒,胡**酒后想到村干部不派车冲洗他家天坪的事后,非常起火,便村微信群内发“你们不给我家冲天坪,我就要砸烂你们的车子”的狠话,发完信息后又来到麻阳村村部楼,质问村干部为何不派车冲洗他家天坪,同时还辱骂工作人员,并到村部食堂将三个饭碗砸碎在地上,村干部胡×、胡××等人见状将胡**拉回家并进行劝解,政府干部看到这一情况后也上前一同劝解,胡**不听劝解的同时还拿了一件衣服甩打现场劝解人员,并打到政府工作人员向××。
  以上事实有胡**的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现场视频、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永顺县支行非税大厅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