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龙)决字[2025]第0468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蓼江*******,现住资兴市蓼江镇秧田*******。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2025年6月20日,段**先后3次前往“老叶”在鲤鱼塘镇开设的百家乐赌场内参与“百家乐”赌博,三次共携带赌资为8600元,输了600元。2025年6月20晚,鲤鱼塘派出所在“老叶”在鲤鱼塘镇开设的百家乐赌场内查获正在赌博的段**,段**随身携带赌资5000元。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执法记录仪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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