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城)不决字[2025]第0241号

  违法行为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东坪镇长田*******,现住:安化县东坪镇长田*******。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晚11时许,林XX在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捡垃圾时,将XX餐馆门口的20个开业花篮误认为是废品搬到东坪北区XX社区的家中,并在2025年6月12日上午将20个花篮带到一花店回收获利60元,2025年6月12日下午,林XX从儿子林XX处得知这些花篮并非废品后,主动找到店主人王XX道歉并获得对方谅解。 2025年6月12日,林**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现勘笔录、现场视频、谅解书、林xx本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因林跃光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