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龙)决字[2025]第0467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鲤鱼*******,现住永兴县鲤鱼塘镇东*******。
  现查明:2025年3月-6月,违法行为人罗**将自己在鲤鱼塘镇东山村陈家的住宅提供给“老叶”,用于开设百家乐赌场的场地,共四次,并收取租金650元,“老叶”在罗**东山村陈家的住宅所中开设的赌场单注100元以上,8000元封顶。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执法记录仪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因违法行为人罗**年龄为71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