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382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金江*******,现住湖南省临武县金江*******。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20时许,违法人彭×因肖××(在逃)老弟与他人有纠纷,与肖××等人一起到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新村××幼儿园前与对方扯事,之后双方动手打架,彭×与自己方几人(身份信息暂未核实)对对方的刘××实施了殴打。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截图、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