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黄)决字[2025]第0061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06月22日11时许,宋*在长沙黄花机场T1航站楼出发层欲乘坐CA2654前往成都出差,其使用了一本“编号为01718106,姓名为宋*”的军官证企图通过安检,被安检工作人员查出该军官证疑似伪造,遂移交公安机关。经过公安机关查证,该本军官证确为伪造,宋*对其使用伪造军官证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安检移交材料、嫌疑人身份证登机牌复印件、询问笔录、嫌疑人携带的伪造的军官证、内网人口信息、公安机关查证结果。等证据证实。
  宋*使用伪造的军官证,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