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决字[2025]第0506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桃水镇*******,现住湖南省攸县桃水镇*******。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22时左右,廖××、陈××在途径攸县××街道××路××医院后门路段时遇到了驾驶电动车路过此地的肖××、尹××,相遇后陈××因之前肖××、尹××找其女友易××搭讪要微信一事与两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陈××率先挥拳击打肖××的头部,之后肖××便与陈××扭打在一起,尹××见状后从电动车内拿出一个黑色金属破窗棍上前帮肖××殴打陈××,廖××见陈××落入下风,于是便上前和尹××扭打在一起,双方在扭打的过程中,肖××挥拳击打了陈××鼻子,造成陈××鼻子肿胀变型,经检查,陈伟××的伤情系鼻梁骨骨折,具体伤情有待鉴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尹**系结伙殴打未成年人且在此过程中尹**一次殴打了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