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26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寨市*******,现住绥宁县寨市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4月中旬至今,被处罚人陈**在长铺镇绿洲农贸市场内经营一家宏欣游戏厅,宏欣游戏厅内有西游争霸赌博游戏机8台,该8台游戏机均具有上下分赌博功能。并以每月工资1500元聘请曾普世作为宏欣游戏厅工作人员,曾普世负责给客人上下分,上下分比例10元5000分。2025年6月21日被绥宁县公安局长铺水陆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陈**经营宏欣游戏厅共获利2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2020年5月因吸毒被绥宁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0年因盗窃被绥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2年因盗窃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