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新园)决字[2025]第0710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王岗镇赤里岗村2*******,现住怀化市鹤城区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至2025年6月21日,违法行为人曹X宣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XX新城工地厕所,使用自己的手机,利用男、女厕所中间的排水沟缝隙,前后三次偷拍受害人熊某仙(女)洗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曹**已取得受害人熊贵仙的谅解并对熊贵仙适量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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