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涟)决字[2025]第0120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
现查明:2025年4月28日上午,付x在大汉路涟钢沃尔玛一楼“xxx”游乐场的收银台内盗窃现金150元,6月22日上午,付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经查,付x于2025年3月28日因盗窃被氐星分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人供述、现场指认笔录、监控视频、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消除违法后果,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对付*减轻处罚。付*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