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毛)决字[2025]第0355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
现查明:2024年4月25日,违法行为人邹X伙同邹XX、邹XX在湖南省通过发布虚假招嫖信息实施诈骗,2024年4月29日被民警抓获,邹X共获利2000元。邹X到案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姜XX、陈XX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姜XX、陈XX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检查意见书等等证据证实。
因邹*到案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邹*于2024年5月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我局刑事拘留3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刑事拘留日期可以折抵行政拘留的日期,故对邹*的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冷水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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