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决字[2025]第0531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水西*******,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水西*******。
  现查明:2025年4月份,肖**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允许下,擅自在武冈市东门旺角三栋更改用电线路。
  以上事实有肖**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肖**主动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九条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