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刑)决字[2025]第0695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石桥*******,现住邵阳市双清区石桥*******。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我局民警在大祥区工作时,在黄*所乘坐的车辆豫A71DU9中查获一把“气枪”,经黄*交代,该“气枪”系黄*用于同日下午到大祥区打鸟的枪支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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