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夏)决字[2025]第0453号
被处罚人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夏层*******,现住湖南省江永县夏层*******。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龙**将自己名下的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卡账户出借给他人。2024年6月21日上午,龙**出借的该银行卡账户内汇入一笔受害人揭XX被诈骗的资金叄万元。6月21日上午,龙**按照实施电信诈骗人员的要求在湖南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内通过取现的方式把该叁万元取出,随后又按照其要求到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准备将该笔资金转存到其他账户,被及时赶到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龙**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揭育鹏询问笔录;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证言;银行卡账单;银行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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