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城)决字[2025]第050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竹市*******,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8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李X兴来到洞口县老X中附近晨星文具店门口,李X兴看到受害人罗X放在店子门口的白色电动车没有拔钥匙,李X兴遂将该电动车盗走,该车于2022年6月份花2600元购买,现价值800元,李X兴现投案自首并退还该电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兴陈述;被害人罗X陈述;监控视频;扣押、发还文书;现场照相;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李**现投案自首、退还电动自行车并取得被害人罗忠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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