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城)决字[2025]第0465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现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
现查明:邓**从2025年5月开始从事粘贴色情小广告兼职,通过飞机领取任务,并自购热敏纸和打印机打印每日广告内容,其内容表面为约炮交友,实则为诈骗广告,邓**共计获利10070元。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 2.聊天证据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没收违法所得(10070元)。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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