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樟)决字[2025]第0829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静河*******,现住湖南省湘阴县静河*******。
  现查明:2025年2月份,肖XX在明知他人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介绍并带领殷XX到汨罗办理了三张电话卡(15660207781的中国联通卡、15660217853的中国联通卡、19287302515的中国广电卡)出售给上线使用。经查明,19287302515电话卡被用于电信诈骗,诈骗受害人刘XX20000元、谢XX194060.83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