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381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马田*******,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马田*******。
现查明:2025年06月22日2时许,违法人何**女朋友郭凤姣在郴州市北湖区特产大厦6楼的棋牌室内打麻将时与刘丁亮发生口角,何**见其女友郭凤姣被骂,于是动手打了刘丁亮头部两拳,另踢了刘丁亮肚子一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何XX的询问笔录、受害人刘XX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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