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金)决字[2025]第1376号
被处罚人施*,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
现查明:2025年5月份以来,施*为了非法牟利,将具体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名称为“东方狮王”的捕鱼机以60元每天的租金价格放置在浏阳市金刚镇平湾村友爱组彭桂兰家的“小桂子商行”供赌客用于赌博。如:2025年6月19日,刘世桂正在“小桂子商行”利用施*提供的“东方狮王”的捕鱼机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5年6月21日,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施*的陈述与申辩;2、刘世桂、彭桂兰的陈述;3、辨认笔录;4、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5、鉴定文书;、6、到案经过;7、现实表现证明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施*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施*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