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金)决字[2025]第1377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浏阳市金刚*******,现住长沙市浏阳市金刚*******。
现查明:2025年6月份以来,汤**伙同黄文利为了非法牟利,将具体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名称为“ZOONPARADISE”的捕鱼机放置在浏阳市金刚镇平湾村团结组黄文利家大厅内供赌客用于赌博。如:2025年6月15日左右的一天,肖敦义窜至黄文利家大厅内利用黄文利与汤**提供的捕鱼赌博机进行赌博,当天累计输赢达3-4千元。2025年6月21日,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汤**的陈述与申辩;2、黄文利、肖敦义的陈述;3、现场查获照片;4、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5、鉴定文书;、6、到案经过;7、现实表现证明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汤**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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