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乾)决字[2025]第0477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现住湖南省吉首市乾州*******。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16时时许,违法行为人孙X中酒后路过世纪城旁时,发现受害人姚X正在马路上卖荔枝,便上前对其进行搂抱,被其拒绝之后,便对姚X进行殴打,受害人李X林在开车路过时发现孙X中在调戏姚X,随即上前进行制止,孙X中便对李X林进行殴打,攻击其腹部。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孙X中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视频研判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吉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