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禁)决字[2025]第1528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草尾镇永新*******,现住长沙市长沙县星沙*******。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凌晨,违法人吴X夫伙同叶X、刘X钰三人在长沙县星沙一区XX酒店(星沙公园店)402房内,共同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和申辩、同案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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