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石)决字[2025]第093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石马*******,现住湖南省涟源市石马*******。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下午14时许,张×新与刘×敏在涟源市石马山街道办事处回龙江村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期间张×新动手殴打刘×敏,致使刘×敏左眼肿胀,头部以及身体其他部位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