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禁)决字[2025]第152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现住长沙县星沙街道开*******。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20时许,李X宇伙同叶雄在长沙县星沙街道XX酒店(星沙公园店)402房间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毛发中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李X宇本人及同案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毛发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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