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禁)决字[2025]第1527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龙凤*******,现住长沙市长沙县星沙*******。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凌晨,违法人刘X钰伙同叶X、吴X夫三人在长沙县星沙一区XX酒店(星沙公园店)402房,共同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和申辩、同案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毛发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刘**有立功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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