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兴)决字[2025]第0465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
现查明:2025年1月31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伙同谢X和另外两人(身份不详)在位于卢峰镇城南XX楼一楼雷X家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四人约定赌注为放杠20元,放炮30元,自摸40元。后因抓牌顺序,引起双方发生争吵,造成谢X与钟舒发生肢体冲突,进而引发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5年4月25日15时许,谢X和张XX主动来我所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张××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溆浦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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