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禾)决字[2025]第0354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禾青镇建新村,现住禾青镇建新村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10点许,在冷水江市XX镇XX考场内,违法行为人潘XX与詹XX两人,因招收学员问题产生争执,违法行为人潘XX动手打了詹XX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冷水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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