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鲤)决字[2025]第0462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鲤鱼*******,现住郴州市永兴县鲤鱼*******。
  现查明:违法人曹×在郴州风采足浴店上班期间,结识一名叫何涛的男子,2023年6月16日下午,何涛以自己银行卡限额为由,要求违法人曹×借其银行卡进行周转,随后曹×将自己明下的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卡号:6230901818031146873)借给何涛使用,不久该银行卡进账四笔资金共3600元钱后,曹×取出3600元现金交给何涛,但不久曹×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已被公安机关冻结,随后曹×找到何涛询问银行卡冻结缘由,但对方已经把曹×微信拉黑并不知去向。2025年6月20日下午,违法人曹×主动前往鲤鱼塘派出所交代出借银行卡一事,曹×对自己非法出借银行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曹×询问笔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