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桥)决字[2025]第0544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大祥区汇福家园5*******。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下午2时至6时,晚上8时至11时,违法人员刘××、张××、廖×、易××、曹××、张××等人在双清区洛阳洞社区×××附近的民房内二楼易××的茶馆里参与“三公”赌博,赌博单注金额在100元以上,全场输赢额在一万元以上。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现场照片及指认、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参与“三公”方式赌博的,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全场输赢额一万元以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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