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城南)决字[2025]第0383号

  被处罚人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5月份的一天,违法行为人任**找王杨明介绍工作时,王杨明向任**提出找他人提供银行卡为其转移资金的赚钱方法,违法行为人任**在明知其提供银行卡给王杨明后,银行卡会被其用作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向冯敏,魏选二人借用银行卡,后将冯敏、魏选二人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上线王杨明使用。2025年6月18日,冯敏名下的湖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30901806040668334)收入被害人朱宝欣转入的36800元被骗资金,违法行为人任**在明知该笔款项为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该笔被骗资金通过支付宝账号转账的方式转走10000元,通过现金取现转移给王杨明的方式转走24700元,通过购买槟榔的方式花费100元。2025年6月19日,魏选的银行账户收入疑似非法资金26800元,任**通过将该笔资金转入本人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1379474743470)后支付宝转账至王杨明提供的支付宝账号的方式转移疑似非法资金259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任XX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冯X的陈述,提取笔录及违法人员手机中聊天记录截屏照片,涉案银行卡资金流水明细,涉案银行卡止付记录截屏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任**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巴陵农村信用社缴纳罚款壹万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