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城南)决字[2025]第0827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袁家*******,现住湖南省湘阴县袁家*******。
现查明:2025年3月3日,邹X为出售电话卡牟利,前往汨罗市中国广电中心营业厅使用其本人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两张电话卡,一张号码为19277308205,另一张号码为19287308205,并将该卡出售给他人。邹X并介绍王XX(已处罚)等人出售手机卡给上线。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通话详单、提取笔录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1款、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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