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040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大市*******。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22时许,龙×成和文×在耒阳市观背刘家巷相遇后,两人商量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吸食,龙×成出资1000元,文×出资500元,两人出资后由龙×成从一个叫“黑子”的人那里购买了一小包冰毒。随后两人在一中新大门附件无人的地方吸食完了这一小包冰毒,经尿检呈阳性。经查,2023年12月11日,文×因吸食毒品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以上事实有文X的陈述与申辩、尿液检测报告书、尿检板确认照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