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现住湖南省临湘市桃林*******。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卓因想要吸食依托咪酯,于是便联系之前在岳阳打台球认识的一名贩卖依托咪酯的男子,称要向该男子购买1个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该男子便要杨X卓来岳阳楼区泰和旁边天桥下交易,于是杨X卓便前往岳阳交易地点,在该男子的车上用300元购买了1个依托咪酯烟弹,再返回临湘市桃林镇的家中,于次日凌晨3时,在桃林镇清泉广场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经杨X卓交代,其于当月6月15日左右,在岳阳楼区泰和天桥旁,还找该名男子处还花1000元购买了4个依托咪酯烟弹,并在泰和的天桥上吸食了2个依托咪酯烟弹,回到岳阳八字门的租房中又吸食了2个依托咪酯烟弹。经对违法行为人杨X卓进行新鲜尿液检测,检测毒品依托咪酯结果为阳性。违法行为人杨X卓对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的行为供认不讳。 另查明,违法行为人杨X卓于2023年10月24日因吸食毒品依托咪酯被湘阴县禁毒大队抓获,被执行行政拘留,2024年8月26日因吸食毒品依托咪酯被岳阳市岳阳市楼区吕仙亭派出所抓获,被执行行政拘留并执行社区戒毒。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杨X卓的陈述与申辩;2.现场尿检报告;3.尿检结果照片;4.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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