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周)决字[2025]第1444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周官*******,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周官*******。
现查明:违法人周**自2015年开始吸食毒品麻古,2015年5月因吸食毒品麻古被邵东公安局行政拘留,2025年6月3日从火厂坪一名外号叫“金师爷”男子手中分别购买500元毒品(一粒麻古少许冰毒),6月7日从火厂坪一名外号叫“金师爷”男子手中分别购买500元毒品(一粒麻古少许冰毒),6月19日从火厂坪一名叫外号叫“金师爷”手中分别购买500元毒品(两粒麻古少许冰毒),周**购买毒品后从自己周官桥家中二楼以烫吸的方式吸食;2025年6月21日上午12市许周**在邵东飞翔电影院附近被抓获,经现场尿液检测,甲基苯丙胺结果呈阳性,周**对自己的吸毒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现场尿液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书、前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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